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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保护利用长城资源

时间:2021-12-08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人民网银川12月2日电 (梁宏鑫)为更好地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宁夏境内丰富的长城资源,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法治手段推进古长城遗址保护。

  宁夏自古就是中国北部边防前线,是中国古代的兵家必争之地,素有“关中屏障,河陇咽喉”之称。经专家考证,宁夏境内现遗存有战国秦、秦汉、隋、宋、明各代长城可见墙体1038千米。从时间界域而言,宁夏长城从战国时期一直到明代都有遗址;从空间范围而言,宁夏长城遍布全区19个市县区;从修筑方式而言,宁夏长城有夯筑、垒砌、山险、头道边(深沟高垒)等,被誉为 “中国长城博物馆”。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了长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建立长城档案、设置长城保护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每年的5月18日为宁夏的长城保护宣传日。

  条例提出,要实行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看护、巡查,并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给予补助。

  条例还制定了长城保护管控措施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根据条例规定,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将有可能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坟墓、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或者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的,情节严重者,个人最高被处以5000元、单位最高被处50000元罚款。

  此外,该条例在长城扩大利用、发挥长城价值等方面有一些新规定。明确提出,长城保护维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和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长城结构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

  


原文链接:http://whhlyt.nx.gov.cn/content_t.jsp?id=5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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