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时间:2021-03-18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wlt.gansu.gov.cn/flfg/15642.jhtml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最新信息
- 2021-03-18纪念任建新同志诞辰100周...
- 2021-03-18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部署...
- 2021-03-18赵乐际对瑞士进行正式友好访...
- 2021-03-18省文化和旅游厅召开2025...
- 2021-03-18中美经贸会谈在瑞典斯德哥尔...
- 2021-03-18第六届黄河之滨文艺展演启幕
- 2021-03-18声明!
- 2021-03-18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